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交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文件指示:
算计月出售额未超越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超越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出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出售额”或许“未达起征点出售额”相关栏次。
算计月出售额超越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悉数出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其他免税出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按季度申报的某小型商贸户(小规模交税人),2022年二季度出售货品收入为40万元,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售额为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售额算计20万元。
A、增值税专用售额20万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第1、2栏;
B、免征增值税的20万出售额填写在第10栏或第11栏,企填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出售额”,个别填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出售额”。
某小型商贸企业,2022年二季度出售货品收入为60万元,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售额为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售额为40万元。
A、增值税专用售额为20万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交税人适用)》第1、2栏;
B、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40万出售额填写在第12栏“其他免税出售额”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