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人在吉安偷沙子被抓被判有期徒刑...... 原创 吉安中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曹甲、曹乙及林某驾驭一辆赤色厢式卡车(货箱内装有一艘皮划艇)来到新干县溧江镇某村后的赣江河堤边。
随后,经过皮划艇登上停放在赣江河道内的三艘采砂船偷盗乌金沙,并将乌金沙经过皮划艇运回岸边,搬到卡车上,合计偷盗乌金沙100多包,总重3032千克。
三人盗得乌金沙后,当即驾车回来湖南省益阳市某镇,将所盗的乌金沙加工提炼出黄金45克(黄金含量90% ),并以14820元卖给了当地金店老板,其间曹甲、曹乙各分得3942元,林某分得1391元。(不含提炼黄金的开支)
经判定,被盗乌金沙总价值9096元。2021年6月16日,三被告人家族共上缴非法所得14820元。
被告人曹甲、曹乙、林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
依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考虑,一审以偷盗罪别离判处曹甲、曹乙、林某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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