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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一些财税小视频中看到一些人说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小微企业,然后继而啪啦啪啦给观看者讲一堆,什么中国烟草这种公司都要用小微优惠了(增值税季度45万免税、企业所得税最多2.5%了),然后说你还不懂筹划吗?赶紧给自己公司筹划一下。
我看完视频之后第一反应就是去亲自去查看一下,视频所说的中国烟草这类公司是小微企业到底是不是真的?所以我登录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
你还真别说,很多人估计也查了一下,确实也和查询到的结果一样,然后就对这些视频深信不疑了,你看吧,没假吧?这种大公司都通过各种手段操作成小微企业了,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你自己的公司难道不会把你的公司分成n个小公司,然后分别享受优惠吗?你还别说,这样一说还真被说的一愣一愣的,好像是这么个道理。
1、按照季度45万的销售规模,中国烟草这种体量的公司要分成多少个公司才能达到所谓的筹划目的?
2、按照年应纳所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标准,中国烟草这种企业又要怎么才能把自己所得额压缩到这么低?
稍微多思考一下,就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也是完全没必要,不现实的事情。
其实很简单,这里的小微企业标准和我们税收上各种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标准是不同的。
这里小微企业名录库对小微企业划型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可以看出,只要营业收入或者从业人数有一个达不到标准,企业自动就划分为中小微企业了。
这就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小微企业的原因,其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判断的,而这个标准是不能用于直接套税收上各种优惠政策的,因为税收的小微的各种优惠还有其自己的标准,我们要以税收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判断。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是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你看很显然中国烟草总公司这种企业是不能享受的。
高小顿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21年第2季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均自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那么7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候,直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9行、10、17、18行,如下图。然后保存申报即可。
当然,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出台后,很多人说,原来的小规模季度45万免税政策就没用了,取消了,其实实质上是45万和直接免税肯定有重合部分,但是毕竟小规模还有5%的征收率,所以,这个45万的标准没有作废,还有其用处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截止)
再加上依旧在执行的不超过100万,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假如一个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300万应纳税所得额最多交多少企业所得税呢?
如果你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你企业所得税就可以按上述规定减免,实质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你看,这里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的标准其实和我们前面的标准也不是一个概念。
高小顿公司2022年1季度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成本800万,利润总额50万。
高小顿公司2022年1季度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成本800万,利润总额150万。
高小顿公司2022年1季度营业收入1000万,营业成本600万,利润总额310万。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高小顿公司2020年工资总额210万,职工人数31人,四川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6%,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0人,安置比例小于1%(实际安置比例为0%),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9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10%的费用。
又比如:高小顿公司2020年工资总额710万,职工人数80人,四川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6%,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1人,安置比例小于1.6%,但是大于1%(实际是1.25%),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5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50%的费用。
所以最新的申报表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其实就是对这个减免比例的设定,10%,50%,100%。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
所以,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又可以申请工会经费全额返还了。
小微企业的资格认定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进行自查,如企业在库则为小微企业,若未在库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划型标准进行资格认定。
简单的说就是上面的六税两费可以减半征收,以前算下来你交100,现在只交50,是一个优惠。
(注:政策说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按之前的经验,基本各地都顶格减免,也就是都按50%,目前多省出台的幅度标准都是50%)
2、扩大享受主体的范围,把个体工商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也纳入了。
所以,这次这个新政策和之前的政策就衔接起来了,并且扩大了享受范围,这个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但是政策3月才出台,有些企业已经把2月的税金申报缴纳了,能不能退呢??其实之前政策出台的时候就有朋友问这个问题,当时给大家说的是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如果你满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半的条件,那自然在这个区间内的优惠可以享受,理论上交了应该是要退还的,那么目前就实际情况也是可以退的。
1、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没得说,身份符合,2022年1月开始直接开始享受。
2、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可能是小规模、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没得说,身份符合,2022年1月开始直接开始享受。
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以什么时候的标准来判断你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问题,政策说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2月所属期的税款,可以等到2022年9月申报8月所属期税款时候再一并缴纳。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是在去年30号公告基础上的一个延续。
中小微企业文件参考的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标准,但是又不是全部参考,仅仅是参考了销售额的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法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最新文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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