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6日讯(记者 彭玮蔚)今年以来,全市环保系统组织并且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全面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公安和环保联动执法机制,利用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手段严厉查处了一批重点领域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今日,市环委会曝光第四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16年11月29日,岳麓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重阳路198号的生产一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均超过排放标准。
2016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岳麓区环保局于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对生产一区的生产线日,岳麓区环保局再次对该单位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按要求停产整治。岳麓区环保局随后约谈了该单位法人代表,再次要求该单位立即执行停产整治决定。
2017年1月12日,岳麓区环保局第三次对该单位做执法后督察,发现该单位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整治,且经现场监测其厂界环境噪声昼间为65.7分贝、夜间为63.5分贝,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7年2月28日,岳麓区环保局依法报请岳麓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产并关闭生产一区。
2016年10月28日,岳麓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沙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废机油做脱模油。经调查,该单位使用的废机油是由湘阴县新国废油回收经营部田某同伙钟某提供的,而两人并未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的24桶废机油和20个空油桶进行了查扣。湘阴县新国废油回收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核实,现场查获的废机油达到4.4吨,经鉴定,湘阴县新国废油回收经营部销售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构成犯罪,须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岳麓区环保局于2017年2月2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决定对田某、钟某2人处以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2017年3月9日,开福区环保局接到栖凤路项目施工方举报:由张某军押运的湘AA1772(车主为张某达)槽罐车,在湖南顺天集团承建的栖凤路项目的雨水井处违法排放淤泥,造成雨水井与管道堵塞,被项目建设人员当场发现,槽罐车驾驶员当即逃离现场。
接到举报后,开福区环保局、开福区市政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所排放的淤泥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对相关车辆进行暂扣,将车辆押运人员张某军带往开福区环保局接受调查。张某军声称当时在车内睡觉,对淤泥的来源并不知情,并不知晓驾驶员张某将淤泥排放到栖凤路雨水井。经查,该车辆车主张某达、驾驶员张某、押运员张某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通过灌注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开福区环保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2017年1月12日,宁乡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罐装车清洗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未全部进入砂石分离机和沉淀池处理回用,直接从沉淀池排污口进入地下预埋塑料管道,流到厂区留泥井内,排入金玉工业园排污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等材料,要求企业立马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组织对暗管进行拆除。监测人员对该单位污水沉淀池排入塑料管道排污口和厂区留泥井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为,该公司水样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2月28日,宁乡县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2017年3月7日,宁乡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