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我局接到大众来电投诉告发“平定镇洋坑村洗砂场的黄泥水乱排,污染村中环境”。2019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化州市平定镇政府干部对林柱宁运营的洗砂场进行现场查看及查询查看发现。
经查询核实,林柱宁于2019年3月在化州市平定镇岭下村委会洋坑村洋坑石场内运营洗砂项目,砂场总面积约2500平方米,建有一条洗砂出产线,出产设备有锤式破碎机1台,一层振筛机1台,风火轮洗砂机1台,脱水机1台,板式压滤机2台,布带式压榨机1台,泥浆别离立罐1个,细砂收回泵1台,循环池4个(每个约60立方米),出产用水储存塘1张(约2000立方米);出产机械有铲车1台,钩机1台,现有工人3人,投资额约100万,现在还未正式出产,还在时断时续试产中。该洗砂场未依法向环保部分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
上述现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为证。2019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及听证奉告书》(化环听告字[2019]41号),奉告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请求听证,陈说、申辩等权力。你逾期不请求听证、不作陈说、申辩。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批阅部分检查或许检查后未予同意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造”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或许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报批或许报请从头审阅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建造,依据违法情节和损害结果,处建造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则。鉴于当事人已建造污染防治设备及治污作用完善,发生的废水经过循环使用不外排,对环境可以形成的污染小,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采纳活跃的补救措施,中止了建造并整理平坦场所的景象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从轻处分情节。对你的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如下处分:
限你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天内,将以上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则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分款。
你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或许向化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